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基层党组织为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策在本单位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全体师生党员围绕中心工作,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召开,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由各党组织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指定其他合适人员主持。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议之前向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参加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成员为:各党组织正副书记、委员,专职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各党组织书记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会议期间,须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妥善保管。会议要将参会人、列席人、请假人、决策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发言内容、决策形式等)、决策结论等以会议通知、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 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决定本单位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三)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工作、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等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干部的选拔任用,包括下属系、部、教研室、研究室(所)及实验室等负责人的任免调整,研究提出本单位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等内设机构科级干部(包括科级辅导员)的任免调整意见,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教风学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保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等方面的工作。
(七)研究讨论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中涉及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问题。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八)研究讨论涉及本单位的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方案、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绩效分配方案和师生员工的评优评奖、处分处罚、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和重要改革方案等事项先由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九)对本单位引进人才、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把好政治关。
(十)其他应提交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议题由基层党组织书记确定。其他基层党组织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由专人汇总后报书记审定。
第十三条 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人员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不增加临时议题。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由专人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讨论有关重要议题时,书记、副书记应在会前进行沟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实行一事一议,一题一议。
第十六条 提出议题的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最后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决议,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生效。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决策。审批2个以上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批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对出席会议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决议事项,或送阅会议纪要。
第五章 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并以集体的决议对外表态,不得对外散布个人不同意见。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专人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实行保密制度。基层党组织委员会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行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必须会前向基层党组织书记请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