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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广药大党发〔2018〕74号

2019-10-17  点击: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好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把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粤党廉发〔2015〕3号)和《关于按新要求和有关解答进一步做好谈话提醒工作的通知》(粤党廉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谈话提醒是指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话的方式对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教育。

第三条谈话提醒分“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两种形式。“咬耳扯袖”是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红脸出汗”是对一些轻微违规违纪、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

第四条谈话提醒的主体是学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的负责人。

第五条谈话提醒的对象为主管或分管(联系)的党员。

对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要重点安排谈话提醒。

谈话提醒的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六条谈话提醒应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对照《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针对党员干部在执行“六大纪律”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可视情况事实谈话提醒,责令整改。

在工作中发现有其它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引导对照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谈话提醒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守住纪律和道德底线,提醒党员、干部严守纪律和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谈话主体应正确领会抓早抓小政策的精神实质,做到“抓小”不“放大”;处理好抓早抓小与纪律审查的关系,避免以谈话提醒代替纪律处分;处理好抓早抓小与干部使用的关系,防止屡教不改、带病提拔。

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袒护或趁机打击报复谈话对象。谈话人要尊重谈话对象的人格尊严,注意谈话方式方法。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必须充分了解领导干部被开展抓早抓小的具体情况,作为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被谈话提醒后仍然顶风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违纪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条开展谈话提醒要突出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一岗双责”。学校党委对全校的谈话提醒工作负总责;各二级党组织和学校党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谈话提醒工作负责,形成一级谈一级、级级有责任的工作格局,层层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对校级副职的谈话提醒,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进行。

对二级党组织、学校党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提醒,一般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进行,必要时可直接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进行。

对学校中层副职的谈话提醒,一般由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可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进行。

对二级党组织科级及以下党员的谈话提醒,一般由其所在二级党组织负责同志进行。

对学校党政管理部门科级及以下党员的谈话提醒,一般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

第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工作部门要协助领导干部做好谈话提醒记录、统计和归档工作,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纪委(纪检员)按分工监督推动党组织实施,防止包办代替。

各组织实施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谈话提醒工作,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

学校领导开展谈话提醒记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谈话提醒工作由所在单位办公室(组织员)负责;党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工作由所在部门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开展谈话提醒要如实建立台账、做好记录,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填写《谈话提醒表》。各组织实施单位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即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将该季度本单位开展谈话提醒情况汇总统计,填写《谈话提醒表》(附件1)、《谈话提醒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纪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开展谈话提醒要严明谈话要求,实行“留痕”监督。谈话提醒结束后,如需整改的,谈话对象须按照谈话要求制定整改措施,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谈话组织实施单位和谈话人。各组织实施单位要加强对谈话对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被谈话提醒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谈话提醒内容,在当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把开展谈话提醒工作作为履行主体责任、“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不定期通报谈话提醒开展情况,倒逼管党治党责任落实。

第十五条对非中共党员的人员谈话提醒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成为谈话提醒的主体和对象。

第十六条学生党员的谈话提醒工作由其所在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谈话提醒表

实施部门


谈话人


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涉及纪律类型


谈话方式






备注







记录人: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各级干部谈话提醒时填写,每次谈话均应有记录。

2.涉及纪律类型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类型中填报,单项或多项均可。

3.谈话方式为“咬耳扯袖”或者“红脸出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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