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开展横向科技合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等规定,结合我校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了各级各类国际组织、国家政府机构的立项课题和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之外的课题,主要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由企事业单位投入经费的课题,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合作(委托)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方面的科技项目。不包含共建各类基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各类冠名等。
第三条 凡以广东药科大学名义取得(获取)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进行单独核算。项目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专款专用,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共同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诚实守信,对科研信用负责。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大型横向科研项目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配备专职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 实施与结题管理办法
第六条 签订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
第七条 我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校外单位签订科技合同,一律以“广东药科大学”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加盖“广东药科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除技术贸易、生产型经济实体另作规定之外,学校任何部门均不得使用本部门的公章对外签订科技合同。
第八条 横向技术合同应使用科技部制订的版本格式,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同双方当事人单位名称;
(二) 项目名称;
(三) 项目负责人;
(四) 合作内容;
(五) 经费总额及预算(技术开发类横向科技合同需做预算表,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类横向科技合同可以不做预算表);
(六) 合同有效时间;
(七) 违约责任;
(八) 知识产权归属;
(九)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办理横向科技合同的程序。
(一) 合同签订:
1、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及《广东药科大学横向科研合作合同盖章审批表》报送所在部门审核。
2、各部门应认真审核合同所涉及的责、权、利,并由审核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广东药科大学横向科研合作合同盖章审批表》上签字和盖部门公章,确保合同规范合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3、项目负责人将部门初审后的合同书报送学校科技处审批,并加盖 “广东药科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项目负责人代表项目组在合同上签字。
(二) 合同签订完成后:
1、交2份合同(其中1份为正本)到科技处进行编号立项,经费进入学校的开户银行帐号,财务处为项目组提供财务管理和服务。
2、交1份合同正本到依托部门建档,以便该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我校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完全法律责任。合同立项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组所有成员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征得原合作方的书面同意后,由科技处审批并备案。
第十一条 横向科技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技处根据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技计划,受理该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申报奖励和专利申请等,并纳入科技统计和奖励。
第十二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双方书面证明其完成或者合同到期且双方无异议时,视为结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合作(委托)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的经费拨入学校后按项目立题编号,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药科大学科技经费入帐申请表》,财务处根据经费入账申请表为第一次到款项目开设经费卡号,非第一次到款项目则转入原有经费卡号。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进行经费管理,负完全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按项目经费总额计提5%,其中3%作为本部门发展基金,2%为学校科技管理费,其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按项目经费总额的2%计提公共资源占用费(如水、电等),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可作为绩效或科研发展金,按《广东药科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与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交通费、接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绩效支出、课题组成员人员费等其它支出。接待费标准按200元/人/次计;接待费支出总额比例按到帐经费计,10万元(含)以下不超过20%、10万元-50万元部分不超过10%、50万元(含)以上部分不超过5%。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根据执行项目情况和预算,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药科大学科技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按审批流程办理;本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在编人员的人员费发放,需填写《广东药科大学科技项目人员费发放申请表》”,财务管理部门按我校人员费用发放业务流程办理。劳务费发放,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药科大学科技项目劳务费发放申请表》,财务管理部门按我校人员费用发放业务流程办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向外单位转出科研合作经费或校内经费划拔,同纵向项目经费外拔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广东药科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委托人同意、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单位变更;对已结题结账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已转入科研发展基金的,调离的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学科或院系的本校在岗人员,科技处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在其《离校通知单》上盖章。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由科技处另行安排他人继续完成项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学校所有,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责,涉及到其他税由该项目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广东药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广药〔2014〕1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