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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广药大〔2017〕82号)

2018-01-1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我校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项目、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政府所属的协会(学会)基金项目、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开放基金,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上述来源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科技处、财务处、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等)在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共同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技处:是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负责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会同财务处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审核经费预算和预算调整;负责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和科研外协费的审核与拨付;负责对由科研经费形成、购置的无形资产实行管理: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及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协助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及监督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同科技处实施科研经费预算的管理和服务;负责科研经费日常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协助结题决算财务报表审核;负责根据科技处提供的项目结题信息,进行科研结余经费的财务处理;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科研经费财务审计检查;会同科技处、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并审核经费预算和预算调整。

(三)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负责对由科研经费形成、购置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固定资产论证、招标、采购、使用、调拨、报废等)。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防止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各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部门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做好科研经费审核,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负责对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部门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诚实守信,对科研信用负责。项目负责人要熟悉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 科技处在了解、掌握科技信息的基础上,组织本校专家参加国家、地方、行业的科技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科技创新平台发挥各自优势,联合申报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

申请纵向科研项目,应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部门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由所在部门汇总统一报送学校科技处。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项目,由项目主要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和汇总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应纳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学校下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对外签订科研项目,所签订的任何科研项目,学校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对实施研究计划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项目的完成。

第十条 校内外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计划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各项目承担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处根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安排,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所需材料,由科技处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十二条 在科研项目研究计划实施中,预期目标和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申请或项目管理方面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撤消其有关项目的资助、收回已拨经费,扣回学校各类科技奖励(含科研分、项目奖励及绩效考核等),暂停受理有关人员各类新项目的申请等处理。

第五章 经费预算及调整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结题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并依据所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报表编制格式及项目内容说明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科研经费预算包括直接经费预算和间接经费预算。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一般预算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其他支出科目经费预算根据项目需要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说明。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直接经费预算科目不含人员费,各科目均无比例限制,由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按照有关科目定义、范围和标准等如实编列。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直接经费预算各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但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等三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劳务费、人员费、绩效支出等三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60%。其他各级各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本条款有相关规定的,按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费用,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经费的预算及支出参照《广东药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整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整材料费支出明细。需要调整预算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广东药科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及科技处审核后执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且需按规定程序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以上经费调整若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冲突,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二)项目实施期间,确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或主要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对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可以按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经所在部门及科技处核实确认,由科技处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立项项目经费入账程序:

(一)到款通知

科研经费到款后,财务处通知科技处或项目负责人。

(二)经费入账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提供的“广东药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下达通知”及项目预算书,在财务系统设立项目经费编号,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书将支出预算科目与会计科目进行关联,按照预算控制支出比例。

(三)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的提取与分配

纵向科研经费项目提取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对于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学校从间接经费中按25%比例提取科技项目管理费用,具体分配方案参照《广东药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不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按5%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中2%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科研发展基金,3%为学校科技科研发展基金。

在学校科研单位(各级各类研究所、院、实验室等)工作的课题组长(PI),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管理费应拨付到所在部门发展基金部分,50%归PI签约的研究机构,50%拨付给PI所在部门。

(四)校内经费转拨

为使科研项目有序开展,提高科研项目实施水平,加强不同课题组长(PI)的相互合作,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可以将项目经费转拨至校内其他课题组,开展相关研究。科研项目经费校内转拨要求项目立项经费总额不低于50万元,转拨其他课题组数不超过3个,转拨出的经费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40%,转拨的经费预算分项合计要和项目总经费预算相符,结题结账时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汇总。

校内经费转拨审核流程为,合作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提供项目经费下达通知,填写《广东药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校内转拨分配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和科技处审核、财务处建立账号,进行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作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民生科技重大专项”、“广东省应用型研究专项”、“广东省科技计划重大、重点专项”在预算中列入的外协费可免提管理费;“珠江新星专项”按照广州市科创委的管理规定,可免提管理费;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和预算安排的专项科研经费用于项目研究的,可免提管理费;其他无明确规定免提管理费的项目一律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七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根据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同时承担多项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各项目预算规定及经费开支相关性,分别在相关的项目中开支,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开支。如因经费使用不合理而导致的结题验收不合格等,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直接费用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应按照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准的预算额度据实列支,其中: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预算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有特别规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按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按照《广东药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七)人员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用于本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费用。人员费纳入单位工资总额。

人员费发放流程: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根据执行项目情况和预算,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药科大学科技项目人员费发放申请表》;财务管理部门按我校人员费用发放业务流程办理绩效支出。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劳务费开支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聘用人员的学历、职称,参照我校相应级别的在职人员工资发放标准支出,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发放流程: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根据执行项目情况和预算,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药科大学科技项目劳务费发放申请表》;财务管理部门按我校人员费用发放业务流程办理绩效支出。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研究和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依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十)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章 经费外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有如下两种情况可以进行经费外拨(向校外单位转拨):

(一)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明确列出合作单位及其研究任务和经费分配方案;

(二)项目无合作单位,但任务书(合同书)的预算中明确列支“协作费”或“外协费”,双方签订了外协合同(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经费外拨流程: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药科大学科技项目经费向校外转拨申请表》,连同《外协合同》或(协议书)、项目合同书,由所在部门科研秘书、所在部门负责人、科技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外拨经费数不超20万元(含20万)由科技处审核;外拨经费数在2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由科技处和主管科技校领导审核;外拨经费数在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由科技处、主管科技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外拨经费数大于50万元的由科技处、主管科技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和学校校长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财务处办理经费外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九章 结题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各级各类项目验收结题流程参照相关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执行。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国家、省、市重点或重大项目,科技处或者科技处委托所在部门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按照一定比例抽查,以监督项目组按照计划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及项目组应配合科技处将结题或验收通过项目的所有相关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无故不交或不按时报送研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工作总结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而影响学校的科技统计等工作,学校视其影响面的大小、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做出通报批评、停止其经费使用权、停止申报各级各类项目等处理,并扣回该项目各类科技奖励(含科研分、项目奖励及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七条 遵循结题即结账的原则。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返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要求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的,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等原因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按原渠道返还结余经费。

具体结题结账按《广东药科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与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由于遇到不可抗拒原因无法进行,项目负责人应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需延长研究时间,项目负责人需在规定结题时间内提前3个月递交延期申请报告,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后,呈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不能按时结题者,当年不能申报各级各类项目,扣减其所在部门当年限项的项目申报数。无故中止或延期后仍不能按时完成项目者,除冻结项目相关的各类经费,扣回该项目各类科技奖励(含科研分、项目奖励等)外,并在三年内暂停申报各级各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我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对已结题结账项目结余经费已转入科研发展基金的,调离的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学术梯队的本校在岗人员,科技处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在《离校通知单》上盖章。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三十四条 凡具有密级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出说明,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按学校科技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他非涉密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转化转让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三十六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广东药学院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广药〔2014〕17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广东药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广药大〔2017〕83号) 下一条:中共广东药科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纪委建设的实施办法(广药大党发〔20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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