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管理
学校规范性文件库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性文件管理 >> 学校规范性文件库 >> 正文

广东药科大学“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广药大党发〔2017〕35号)

2018-01-1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强化党员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会一课”是指党支部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也是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是新时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一项具体抓手,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对于提高党员素质,提升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凡属于党内重要问题都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其主要任务有: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

(二)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四)讨论和决定表彰优秀党员;

(五)讨论和决定犯有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

(六)选举党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撤换不称职的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支部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会议的内容、目的、时间和要求;

(二)支部委员会在会议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通知到党员本人。

第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实行党员到会签名制度,由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向大会报告人数,说明到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之后按既定议程组织会议。

必须形成会议决议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主持人提请大会表决,组织委员统计并记录表决结果,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为通过。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对于经过讨论暂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能急于作决议,一次会议不能统一的,如无特殊情况,可以下次再表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党组织,请求裁决。

第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结束后,党支部必须在三日内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会议情况。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日常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和监督。其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

(三)讨论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的措施以及对党员的奖惩问题;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和发展党员的其他工作。

(四)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五)召开支部委员会班子民主生活会;

(六)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前准备工作包括:

(一)党支部书记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根据有关规定、上级指示精神和实际工作要求确定支部委员会议题;

(二)党支部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将会议时间和主要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支部委员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要一事一议,避免临时动议;表决结果以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赞成为通过;遇有重大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议,待取得一致时再另行决议。如长时间意见不一致或特殊情况急需决议时,党支部书记应将讨论和表决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

支部委员会允许支部委员保留个人意见或在会议期间发表不同意见,但形成决议后必须无条件执行。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推翻或修改。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部委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党支部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党小组会

第十二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小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小组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平,发挥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传达支部决议,讨论贯彻的具体措施;

(三)检查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组织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决议的情况;

(四)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及时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报告和预备党员转正报告,提出意见,供支部参考。

第十三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长会前一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主要内容通知本党小组每位党员。

第十四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党小组长一般由党龄较长、党性强、群众威信高、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同志担任。党支部划分党小组应根据党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工作需要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按照易于集中、便于管理、新老搭配、强弱结合的原则设置党小组。每个党小组至少有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为正式党员。党支部书记和预备党员不得担任党小组长,支部委员会委员应以普通党员身份编入党小组。

第五章 党 课

第十五条 党课是党员接受党的教育、提高理论和思想水平的重要途径。党课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和党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其主要内容是:

(一)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和基本知识;

(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

(三)党纪、党规教育;

(四)党的优良传统以及形势教育;

(五)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必读书目及材料;

(六)联系党员实际或中心工作,需要加强学习的有关知识。

第十六条 党课由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七条 党课一般由支部成员轮流讲授,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专家学者、先进典型人物或有特长的党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授课。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党员队伍实际,每年至少为同级班子成员、下一级党员领导干部或所在支部党员讲1次党课;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结合分管工作,每年至少为分管部门单位或所在党支部讲1次党课。

第十八条 党课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各党小组进行讨论,人员少时可以组织全体党员集中讨论,并联系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进行对照检查,巩固和深化党课教育效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各级二党委(党总支)对所辖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纳入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要加强领导和指导,每年制定“三会一课”指导性意见,督促所辖党支部制定“三会一课”计划,建立管理台帐、抓好督查落实。对开展“三会一课”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党支部要批评指正,情况严重的采取整顿等措施,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各党支部全面负责“三会一课”落实,党支部书记作为具体组织者、实施者,要自觉、积极地组织党员参加“三会一课”,要认真负责做好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课以及党小组会议记录,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三会一课”情况报告。“三会一课”的有关资料由支部书记保管;支部书记如有调整,档案资料要及时交接,并在档案资料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服从所在党支部安排,带头参加“三会一课”,带头讲党课,带头落实支部决议,带头遵守请销假制度和签到制度,为其他党员干部作出示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情况要据实登记、及时上报。党员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三会一课”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广东药科大学干部挂职、借调、 跟班学习管理办法(试行)(广药大党发〔2017〕38号) 下一条:广东药科大学党建经费管理使用规定(试行)(广药大党发〔2017〕34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