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党建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建经费是指由学校事业经费和党员交纳党费中划拨给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二级党组织”)用于党的建设的经费。
第三条 党建经费的核定与划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从学校事业经费中划拨的党建经费,由党委组织部每年按照学校编制的教职工党员和在校学生人数按人均标准核定。批准后党委组织部依各二级党组织上年度年底实有教职工党员人数和在校学生数,通过财务处将经费划拨到各二级党组织。附属第一医院编制的教职医护员工党员由附属第一医院按照不低于学校的标准核定和划拨。
(二)从党员交纳党费中划拨的党建经费,依各二级党组织党员交纳党费情况核定相应标准,划拨方法同上。
第四条 党建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立足基层。要确保经费用于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
(二)精细合理。各二级党组织要做好党建经费的使用计划、做到总量控制。
(三)专款专用。党建经费必须确保合理规范、有效使用。不能发放到个人手中,外出党员活动地点和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严格责任追究。当年经费未用完,可以结转下一年度。
第五条 党建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包括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六)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八)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九)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党建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保证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一)明确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建经费由二级党组织书记管理并审批使用,所有开支必须经二级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内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党建经费的使用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凭正规票据由经办人、二级党组织书记签字后按有关制度规定到财务处报销;补助困难党员以现金方式支出,报销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慰问通知(方案)和领款人签名的名册。二级党组织书记要对本单位党建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以及费用票据等进行严格把关,认真记录党建经费支出的明细。
(二)定期报告、检查制度。各二级党组织书记要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并在本单位每年的党员大会上进行报告;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党建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广东药学院党建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药组〔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