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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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2019-11-28 发展规划与法规处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合同的形式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补充协议以及其他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审批、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环节进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订立、履行和管理民商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产学研合作、合作办学、基建修缮工程合同、融资借贷合同、捐赠合同等。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及横、纵向科技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诚信、节约资源的原则。

校内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预防和消除合同风险,保证合同正确有效履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学校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

第七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合同审批权限、流程、订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学校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合同管理由综合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及合同监管部门依各自职权和职责进行管理。

第十条发展规划与法规处、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

发展规划与法规处负责指导和统筹学校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定和完善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审核学校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合同范本;

(二)负责对学校重大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及风险防范建议;

(三)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五)协助合同承办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纠纷及诉讼案件;

(六)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七)负责建立学校签约合同总台账;

(八)开展合同管理培训,提高学校合同管理工作水平;

(九)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署工作;

(二)负责合同备案工作;

(三)负责合同印章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定合同授权签署制度;

(五)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依据学校核定的部门职责,按照物资采购、合作办学、产学研合作、基本建设、后勤服务、资助等类型而确定的合同业务对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合同的审核、归档、备案、监督工作;

(二)结合部门职责,依据本办法制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合同审批及管理工作流程,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

(三)负责制定归口管理合同类型的示范文本(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负责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重大合同草案提交学校决策会议进行审议;

(五)负责指导、检查合同承办单位履行合同;

(六)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及法律诉讼;

(七)学校授权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部门合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合同审核意见,并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指导与管理。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扶贫开发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培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本科人才培养等与各类教学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本科教学实习基地、教材出版、课程建设、教学资料印刷、教学研究项目、教学会议等),本科层次的办学合同,中外合作办学,境内外本科生联合培养与交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科技处:负责科学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科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校企合作、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转让、社会服务、学术著作出版、科学研究考察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六)人事处:负责师资队伍培训、人事管理、职工继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学生处:负责本科生招生、学生管理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八)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层次的办学合同,包括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研究生实践实训基地,研究生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境外合作交流框架协议、谅解备忘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有关部门、院校签署校际合作交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事务相关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基本项目建设,建设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大型维修项目,水、电、气的供用,绿化工程,物业管理服务,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后勤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一)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租赁、设备类采购、物资采购、实验材料采购、实验室危险品、废弃品(液)处置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二)财务处:负责投融资合同、借贷、银校合作、财务管理(含银行账户及其相关业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三)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四)医院管理处:负责对外医疗合作、附属医院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五)图书馆:负责各类书刊资源、数据库的采购、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六)招投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招投标工作、政府采购工作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七)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网络服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化教学环境建设、信息化设施与系统运维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八)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负责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九)发展规划与法规处:负责法律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消防、安防工程、学生军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一)校团委:负责学生会、校院学生社团开展学生活动以、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生就业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三)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社会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四)各校区:涉及各校区管理的合同,由校区办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

未列入以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的合同,由发展规划与法规处进行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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