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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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2019-11-28 发展规划与法规处 点击:

第四章 合同审批与签署

第一条发展规划与法规处负责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必要时对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建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结构的完整性、合同权利义务的均衡性等。

合同承办单位釆用学校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的一般合同,不需再交发展规划与法规处进行审查。但对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有实质性修改的除外。

第二条重大合同签订前,发展规划与法规处应当会同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三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综合考虑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合法性等因素以及立项情况、招投标手续,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结论。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应规定对业务主管范围内合同审批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批程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等。

第四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送审同时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经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意报送的《广东药科大学合同审核意见书》;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商谈记录、资金证明、续签合同的评估报告等,没有前述文件的,应做书面说明;

(三)合作类合同,应提交合作背景、合同目的、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背景材料;

(四)涉外合同应提交与外文版本翻译一致的中文文本;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合同承办单位送审合同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及合同监管部门审核会签,一般合同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重大合同报校长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室签署。

第六条一般合同在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室签署。

(一)合同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物资或服务采购类合同;

(二)符合学校采购管理规定或采用学校制定的合同范本。

第七条合同归口管理单位、合同监管部门、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送审合同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送审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合同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或因重大事项、情况复杂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如送审材料不完备,则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送审单位补交材料。受理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送审合同文本通过审批后,在实际签订前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合同承办单位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合同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属于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项目,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签署前应严格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审查。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合同授权签署制度。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直接签署合同,学校也可授权分管校领导、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第十二条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或涉及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的合同,由校长直接签署。除校长直接签署的合同外,学校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重大合同,授权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或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一般合同。学校另有授权的除外。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校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合同提交审核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合同审批通过时予以办理。授权委托书签署完毕后,分别由受托人、校长办公室各留一份备案。

授权代理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未经同意,不得将被授予的委托权限转授第三人。

第十四条凡未经审批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亦不得以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学校可以授权所属单位签署合同。重大合同应当单独授权。常规性、经常性业务,每次授权的有效期为一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校长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应的授权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学校可以根据合同分类审批的实际需要,刻制合同专用章,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签署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应当与主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或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

凡未经审批的合同文本,一律不得盖章。

排版格式出现合同末页无合同正文条款的,应当在合同结束处明显位置打印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及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合同依法签订并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进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的,合同承办单位应主动报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第十八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后,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提供变更或解除的事由、变更条款、履行期限、补充协议等有关材料,并按原合同订立的程序进行审批,并签订书面合同。

重大合同解除报批前,合同承办单位还需提供解除合同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妥善保管合同各方相互来往的文书、信函及其它附属文件、资料等,作为合同履行以及处理合同纠纷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合同承办单位是处理合同纠纷的第一责任单位。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协商解决争议,并保存通知证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合同承办单位发现合同相对方存在以下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并留存相关证据: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发现有显失公平或对方有欺诈行为;

(五)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发生合同纠纷协商不成的,合同承办单位可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学校需主张权益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及时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因合同履行发生仲裁、诉讼的,合同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确定应诉方案或者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应诉,但须取得发展规划与法规处及合同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的同意。

第六章 合同的归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向校长办公室提交一份合同原件备案。重大合同签署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合同复印件提交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办理合同事项时,应该重视对合同文本及合同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合同资料和秘密外泄。

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相关审查文件、交付凭证、验收文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合同台账应记载以下内容:序号、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约单位、经办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情况及违约、变更、转让、解除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相关规定,定期将合同档案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保管。

不需移交综合档案室的合同,原则上由合同承办单位自行保管10年后再行清理。

其他合同资料的归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校内单位和个人在对外签订、履行合同时,因渎职、失职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校内行政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泄漏国家机密、学校机密的;

(六)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学校权利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当事人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或制定合同管理规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广药〔2015〕8号)废止。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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