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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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2019-11-28 发展规划与法规处 点击:

第一条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管理部门业务或者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为会签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所涉职能部门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原则上由合同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或由学校决定。

第二条经费的使用单位或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为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履行、备案、存档及纠纷处理等工作,对所签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合同的立项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立项申请及审批;

(二)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查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等;

4.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如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负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与招投标、采购、协商谈判内容一致,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四)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合同登记、审查、审批或备案手续;负责办理校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采购、招投标等手续;

(五)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处理合同纠纷及法律诉讼;

(七)负责制定部门内部合同管理制度,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建立合同档案及合同台账;

(八)合同管理的其他具体工作。

合同承办单位为多个的,可根据具体分工分为主要承办单位和协助承办单位,由主要承办单位承担上述职责,具体分工由承办单位之间进行协调或由学校决定。

第三条合同监管部门包括学校审计、财务、招投标与采购管理、监察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及学校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履行相应的审计、监督、监察等职责。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拟订立合同的项目必须是已批准立项和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

凡涉及到“三重一大”决策的合同事项,应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审议立项。

第五条学校对外订立合同,除一万元以下并即时清结或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的信件、文书、图表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学校推行合同范本管理制度。签约各类合同,应当优先采用学校统一制定或国家和行业制定的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由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经发展规划与法规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经学校审定的合同范本,可以直接作为签约文本,其适用范围及审批程序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其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中拟定。

第七条合同文本要做到标的明确,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责任具体,文字表达准确、规范。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他必须具备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第八条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技术、财会、法律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学校所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涉及学校校名冠用等重大无形资产使用的;

(二)涉及与校外单位合作设立或共建机构、组织的;

(三)申请成立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

(四)对外开展合作办学或其他重大项目的合同;

(五)土地、较大面积房屋对外出租(借)、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涉及学校重大资产处置的;

(六)开展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借贷等经营性活动的;

(七)与各地、市政府的战略合作协议;

(八)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九)其他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可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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