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广东药科大学的前身是1958年6月成立的广东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1978年12月在广东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的基础上成立广东医药学院。1994年2月更名为广东药学院。2016年3月更名为广东药科大学。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传统,以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和产业发展、造福人类健康为办学使命,崇尚学术、注重实践,致力于建设“以药为主、医药结合”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医药大学,使其成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医药专门人才和医药创新与应用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广东药科大学;英文名称: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第三条学校设立四个校区,分别是广州大学城校区、中山校区、赤岗校区和宝岗校区。
广州大学城校区地址:广州市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
中山校区地址: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大街9号。
赤岗校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海大道283号。
宝岗校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光汉直街40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光汉直街40号。
学校网址:http://www.gdpu.edu.cn。
第四条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和程序;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的交流和合作;
(七)确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决定各机构的人员配置;
(八)调整岗位结构比例,评定聘用人员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七条学校坚持以药为主,医药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
学校设置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等学科门类,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药科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以校、院二级管理为主的内部治理体制,并可依法自主调整管理模式。
学校实施教授治学,依法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自主。
学校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第九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依法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