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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章程

2019-11-28 广东药科大学 点击:

第三章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单位,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或撤销学校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条学院(部)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订和落实学院(部)的发展规划;进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设置、变更、撤销本院(部)内设机构;

(三)根据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本院(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监督院(部)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本院(部)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

(五)教育和管理学生;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其他教学科研单位按照设立的宗旨、工作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学院(部)及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在行使职权时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部)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是学院(部)的政治核心,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的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财务资产、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分别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学院(部)设立基层工会组织,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学院(部)党委(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学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依照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学校批准的组织规程或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四章附属医院

第三十六条附属医院是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学校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附属医院院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十八条附属医院作为学校的临床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教学、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附属医院在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事项按照学校另外制定的附属医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办学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突出社会责任感和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实践创新能力强的高级医药人才。

第四十一条学校以本科生和研究生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成人学历教育以及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非学历教育活动及其他教育合作项目。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确定或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对完成教学计划、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等学位。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据人才培养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协同育人体系。

学校建立以校内质量控制为主,多方参与的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公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

第四十四条学校重视基础研究,着力加强应用研究,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工作,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学校实行校、院(所、中心)两级科学研究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弘扬严谨求实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致力于促进国际医药文化交流和中华优秀文化传播。

第六章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工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和岗位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学校为教职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或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照工作职责及相关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学校工作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七)按照聘任职务或岗位,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考核;

(三)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以下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与学校发展水平和财力规模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制度;

(二)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的表彰和奖励制度;

(三)与学校发展、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培养与培训的发展制度;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教职工的救助制度;

(五)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置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教职工申诉。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教职工根据受聘岗位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用、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和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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