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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章程

2019-11-28 广东药科大学 点击:

第七章

第五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心理健康、就业、创业等指导;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师德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生在校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学校支持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自主活动和自我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学校表彰和奖励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

学校依法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确定。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学校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各种形式依法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通过各种方式为地方服务,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学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学校重要事项的讨论咨询,对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推动学校与社会合作,拓展学校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广东药科大学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负责协调、管理校友事务,按照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可以设立校友分会。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前身院校学习、工作或获得学校各种荣誉学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学校为校友提供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和运作基金。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收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充办学资源。

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

第九章学校资产

第六十八条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捐赠收入;

(七)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研究经费,扩充事业发展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对所拥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学校建立资产配备、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管理和监督制度等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十一条学校重视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学校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使用教职工和学生的智力成果。

第十章校训、校徽、校名标识、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训为“药学中西医道济世”。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徽采用毛体校名书法全称、英文简称GDPU,象征医药和生命的橄榄枝、象征广州的木棉花,以及充满活力的广药人、1958年建校年份等元素精致构图设计而成。校徽为圆形。校徽以深蓝色为标准色,代表知识的海洋、科技的深邃、理性的思考,蕴涵广东药科大学学风、教风和校风。校徽视觉传达的主旋律,是广药师生勇于攀登科技高峰,在知识的海洋任意展翅翱翔。学校拥有校徽专有权。学校校徽图示:

第七十四条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学校标识图示: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歌为“为中华医药谱新章”。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2月的第二个星期六。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制度、办法等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修订。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委;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三个以上代表团联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五)五个以上二级单位(包括学院、行政部门)联合;

(六)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提交章程修改动议应当附加修正案建议稿。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第八十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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