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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章程

2019-11-28 广东药科大学 点击:

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十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广东药科大学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是党代会闭会期间学校的领导机构。

学校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委会履行。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学校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节学术治理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依其章程经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与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五)审议决定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

(六)审议决定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标准;

(七)审议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八)审议决定学术道德规范、科学伦理规范;

(九)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十)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十一)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二)评定学校所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十四)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十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科学伦理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并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学校批准的组织规程或者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校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学位管理工作制度;

(二)审议调整或者撤销学位授权点;

(三)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决定研究生指导老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七)受理和解决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相关申诉;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二级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及学校批准的规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教师编制与职务评聘委员会。该委员会指导、决定教师编制数、职位设置、职务评聘等工作,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和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教授组成,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校长为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教师编制与职务评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每学年各院系的编制数和职位数;

(二)审核决定教师职务的评聘;

(三)批准各学科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工作业绩标准;

(四)批准对教师的中止聘任合同或作出解除聘任合同的决定;

(五)受理和解决教师编制与职务评聘方面的申诉;

(六)决定未担任过教授职务者(或未获得正高职称者)受聘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职务的聘任;

(七)决定教师编制与职务评聘方面的其他事项。

教师编制与职务评聘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教师编制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节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通过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向和工作任务;

(四)制定、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五)审议提案工作报告并反馈相关提案的处理情况;

(六)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节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是学校管理、服务、运行的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学校有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签订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二十六条由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接受学校监督管理,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节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广东药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监察部门是学校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依法进行监察。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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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广东药科大学章程(2021年核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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